關于《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
更新時間:2022-08-13 03:21:42 心得體會范文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關于《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
中國共產黨不斷探索完善對權力監(jiān)督的有效形式,推出了新的黨內巡視制度,受到全黨、全社會的廣泛關注。筆者認為我國古代的巡視制度從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決了中央對地方官員的監(jiān)察,成為歷朝歷代皇室對各級官僚實施監(jiān)督的一項主要制度,積累了諸多歷史經驗,為我們今天制定巡視條例提供參考依據(jù)。
一是獨立性。戰(zhàn)國時期商鞅認為只有確立利益相異的鉗制關系,才能使監(jiān)督真正發(fā)揮作用。主要體現(xiàn)在巡視官長期流動,不常駐一地,實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領導,只對皇帝一人負責,不受其他部門干擾,便于獨立行使職權。中國共產黨新的巡視工作條例改進了巡視工作領導體制,明確要求“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加強了巡視工作的獨立性。
二是權限性。宋代御史掌握“肅正紀鋼,糾劾不法,自朝廷至州縣,由宰相及于百官不守典法,皆合彈奏”的職權。明朝巡按御史出巡,對違法失職的地方官員,五品以上參劾,由朝廷裁決,六品及其以下官員,可“就便拿問”。中國共產黨新的巡視工作條例從有利于發(fā)現(xiàn)問題、形成震懾出發(fā),將黨的十八大以來一些行之有效的創(chuàng)新做法充實進來,增加了“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等工作方式,賦予了巡視工作更大權限。
三是問責性。宋代派監(jiān)司出巡,為防止監(jiān)司與州縣官勾結,或利用出巡之機向老百姓勒索錢財,因而對監(jiān)司出巡制訂了種種約法,如不得在州縣住過三日,隨從不得超過規(guī)定人數(shù),不得大吃大喝,不得向州縣打白條借錢,等等。中國共產黨新的巡視條例規(guī)定“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qū)(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zhí)紀審查的職責”,并將“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列為對巡視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情形,強化了巡視工作的問責性。
四是制度性。漢武帝時期制定的《六條察郡之法》(又稱《六條問事》),是有內容可查的首部地方性監(jiān)察法規(guī),其操作性和針對性之強,表現(xiàn)出了高超的立法水平。到明朝時,巡按御史從選派、點差、職責到出巡、更代以及回道考察等一系列環(huán)節(jié)都做到了制度化、法律化。中國共產黨新的巡查條例寫入十八大以來中央巡視制度的一系列新舉措,包括巡視組長一次一授權、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等。符合巡視工作實際,使巡視工作更加具有制度性。
五是成果性。如果巡視發(fā)現(xiàn)不了問題,或發(fā)現(xiàn)問題后得不到解決,那么,巡視制度就形同虛設。明代御史巡按各地,由都御史依據(jù)巡按通例考察核實,對于失職違法,處置失宜,用心酷刻,或擅作威福等情事,指實參奏。中國共產黨新的巡視條例強調問責和追責。明確規(guī)定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如果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fā)生嚴重問題,將被追責,增強了巡視工作的成果性。
【關于《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相關文章:
2018年《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實施辦法問題解讀05-16
2018年黨員巡視工作條例學習心得體會05-14
關于《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全文04-28
2018年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全文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