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大考試可以找人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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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揚教育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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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資料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代替的考試罪是典型的對向犯,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槍手”雙方行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代替的考試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zé)任能力的人。具體而言,本罪主體包括兩種人。
一是應(yīng)試者;
二是代替的考者,即平常所說的“槍手”。
被組織起來進行作弊的代替的考者雖不能成為刑法第284條之一第1款組織考試作弊罪的犯罪主體,但是能夠成為本罪的處罰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