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許州官放火的寓意和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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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揚教育
202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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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kuò)展資料
出自宋·陸游《老學(xué)庵筆記》卷五,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游觀,吏人遂書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后以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形容統(tǒng)治者可以為所欲為、胡作非為,而人民的正當(dāng)言行卻受到種種限制。亦泛指自己任意而為,反而嚴(yán)格要求別人或不許他人有正當(dāng)?shù)臋?quán)利。
譯文
田登做州官時,自己規(guī)定要避諱他的名字,誰誤犯了他的名字就生氣,吏卒大多因此挨板子。于是人們不得不把燈叫作火。正月十五擺設(shè)花燈,允許民眾進(jìn)城觀看,吏卒書寫告示,公布在集市上,本州依照慣例,放火三天。所以就說,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就是來源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