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傳工作獎勵辦法
更新時間:2022-06-16 15:31:21 規(guī)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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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傳工作獎勵辦法
一、獎勵范圍
、獎勵范圍為全院干警在報紙、電視、電臺等新聞媒體上發(fā)表的消息、通訊、評論、圖像、圖片等新聞作品。
、新聞作品分為四類:
一類為中央新聞媒體采用的作品。包括新華社、人民日報、法制日報、人民法院報、中央電視臺、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國法院網(wǎng)及其他全國性新聞媒體。
二類為最高院、省高院與媒體合辦專欄采用的作品。包括最高院與中央電視臺經(jīng)濟生活頻道合辦的《經(jīng)濟與法》、與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合辦的《現(xiàn)在開庭》;省高院與與浙江電視臺教育科技頻道合辦的《法庭紀實》、與浙江人民廣播電臺合辦的《法官在線》。
三類為省高院指定的省級媒體采用的作品。即《浙江日報》、《錢江晚報》、《浙江法制報》、《浙江工人日報》、《今日早報》、《青時報》、浙江電視臺、浙江人民廣播電臺。
四類為其他省級媒體及市、區(qū)新聞媒體采用的作品。
二、獎勵方式
、宣傳稿件一經(jīng)被有關(guān)新聞媒體采用,除稿費歸本人外,院里根據(jù)新聞媒體的類別以及具體稿費數(shù)額進行不同程度的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為:一、二類新聞作品給予相當于稿費三倍的獎勵;三類新聞作品給予相當于稿費二倍的獎勵;四類新聞作品給予相當于稿費一倍的獎勵。
、獎金于每終一次性給付。每位干警在作品發(fā)表時,應及時告知辦公室,并提供相應的錄用證明以及稿費數(shù)額證明,由辦公室負責登記。終辦公室根據(jù)每位干警全新聞作品發(fā)表數(shù),按照上述辦法統(tǒng)計出獎勵金額,由院里進行集中獎勵。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XX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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